柳环审字〔2024〕6号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该项目环评报告经公示和专家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本项目位于柳河县孤山子镇范家沟村,勘查区面积3.27km2。勘查区地理中心坐标(CGS2000):东经126°03ˊ23〞;北纬42°10ˊ45〞。该项目于2021年5月勘探开始,2022年2月勘探完成,属于“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鉴于项目施工范围内占地均已进行生态恢复,自建设以来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无环境信访问题,符合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18号)中依法予以审批条件,并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中免于处罚条件。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通化市“三线一单”管控要求,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钻探过程中采取湿式作业;开挖的土石方临时堆放场采取遮盖、洒水抑尘;选用高标号燃油,确保柴油发电机烟气稳定达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二)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无外排废水产生,钻探过程产生的泥浆水全部排入钻探点附近泥浆罐(容积为20m3),用于降尘、封孔。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取减震、隔音等措施,确保施工期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限值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妥善处理钻探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禁止随意丢弃。表土用于生态恢复;钻屑及泥浆用于封孔;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进行处理;废矿物油存储于可封闭容器中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五)严格落实生态保护与修复措施。要采取科学合理的植被恢复措施,恢复原有的生态功能。
(六)本项目不涉及运营期。
(七)本次环评仅对勘查内容进行补充评价分析,不涉及采矿内容,建设单位在进行采矿前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严禁“以探带采”。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请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项目各项环保措施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柳河县分局
二○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