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环审字〔2024〕8号
柳河县功能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
************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该项目已通过专家审查和公示。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本项目位于柳河县姜家店朝鲜族乡五星村,中心坐标为:东经126度5分36.566秒,北纬42度14分47.123秒,占地为设施农用地,面积为1209.11㎡;建筑面积1000㎡。新建建筑物为进粮车间、烘干车间及出粮车间,新建3台2t/h燃生物质烘干炉,建成后,年烘干水稻11000t。烘干后直接外卖,不涉及粮食仓储及大米加工,燃料为外购成型燃料,年用量约1100t。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通化市“三线一单”分区管控要求,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期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限值要求;有效控制施工扬尘、废水,妥善处置施工弃土、弃渣和固体废物,防止施工中噪声、废水、废气、扬尘、固废等污染周围环境。
(二)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作农家肥,不外排。
(三)新建3台2t/h的燃生物质烘干炉置同一厂房内,要采取除尘等措施,确保烟气排放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和表4排放限值要求,NOX排放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排放限值要求后,经同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排气筒采样部位要设置永久采样孔,设置采样监测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严格控制筛分、输送及烘干等工艺粉尘,要采取设置遮挡设施、封闭罩、烘干塔废气设置折流挡板及防尘网罩、大风天禁止作业等措施,确保无组织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
(四)选购低噪设备、采取车间封闭、基础减震、隔音等措施,确保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标准要求。
(五)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处理。本项目不涉及机修,设备外委修理。灰渣及收集的粉尘集中收集,外售做农肥;破损布袋由设备厂家回收处置;碎粮及杂质集中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
(六)严格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经核定,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二氧化硫5.83吨/年,氮氧化物1.65吨/年。运行过程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超过总量控制指标。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认真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在投入生产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持证排污。
五、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七、请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项目各项环保措施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柳河县分局
二○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